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情报员执照基本信息变更(范围见附件一第I项)时,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