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2003年4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