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