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十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