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机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