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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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