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