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六条 威胁增加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安全检查措施。 第六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记录。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