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