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一节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八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