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