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5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