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