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