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本规定所称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定义执行。

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局。

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与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和油料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运行阶段、机场活动区、受损定义参见《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本规定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