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配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配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必需设备,或配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