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外国航空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