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