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除事故、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