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