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