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规定幅度制定价格;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采用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