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5条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训练记录。

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现场验证和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发证期限内,审查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发证

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活动。

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不予为其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