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3条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141.1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训练规范变更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
本条(c)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列入训练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规范中批准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公司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
(ii)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
(iv)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
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飞机或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附件G)
(vi)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附件H)
(vii)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附件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
面向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课程: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附件D)
(ii)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附件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