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13条
第141.113条 学员注册
学员注册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注册证,内容包括学员所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注册日期。
学员训练提纲副本。
由学校编写的、包括设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学校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
(ii)航空器在停机坪上的起动和滑行程序;
(iii)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
(iv)在机场内和机场外未按计划着陆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航空器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
(vi)航空器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
(vii)本场飞行和转场飞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学员还需由所在驾驶员学校在局方注册。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校提供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