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11条
第141.111条 辅助运行基地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在主运行基地以外的基地实施经批准训练课程的地面训练或者飞行训练:
在辅助运行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驻在运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如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连续超过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连续超过14天以上,除主任教员亲自或指派另一助理主任教员履行其职责外,辅助运行基地应暂停相应训练课程,直至该助理主任教员返回运行基地。
辅助运行基地所使用的机场、设施和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则B章的要求和经批准训练课程的要求。
教员应当在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第141.105(b)款规定可以得到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帮助。
如需变更辅助运行基地,应当提前30天向管辖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