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9条

第141.19条 合格证和受委托进行考试的有效期

合格证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有效期满且未按照第141.31条实施更新;

颁发合格证时作为合格审定内容的主运行基地发生变更之日且未按照本规则第141.29条(c)款实施更新;

自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未按照本规则第141.13条(a)款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超过30天时。

受委托进行考试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不再进行考试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终止委托其进行考试的情况外,被委托进行考试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不得继续进行考试:

有效期满且未再次获得委托资格;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失效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