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8条
第141.18条 训练规范的内容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
航空器和训练设施;
运行基地、训练机场和机场设备;
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
教室和教学设备;
转场航线;
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
通过首次更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否被局方委托进行考试以及被委托进行考试的课程等级。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
航空器和训练设施;
运行基地、训练机场和机场设备;
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
教室和教学设备;
转场航线;
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
通过首次更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否被局方委托进行考试以及被委托进行考试的课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