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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5条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申请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质量保证系统;

训练记录。

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发证

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