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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3条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

本条(b)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颁发给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批准申请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本规则附件A至附件I规定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i)仪表等级课程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v)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vi)飞行教员仪表课程

(vii)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viii)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ix)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

本规则附件J规定的特殊准备课程:

驾驶员更新课程

(ii)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iii)地面教员更新课程

(iv)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课程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

(vi)特殊操作课程

(vii)试飞员课程

本规则附件K规定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