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9条
第141.9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至少24个日历月;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考试合格:
驾驶员;
飞行教员;
地面教员。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