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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75条

第141.75条 训练课程内容

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

除本条(d)和(e)款规定外,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每间教室的说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该教室能够容纳的学员的最大数量;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对训练中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

一份主要训练机场的清单,一份对所用设施的说明,包括对每个机场上供学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的飞行讲评区域情况的说明;

对所用航空器型号的说明,包括对每一教学阶段所用的特殊设备的说明;

从事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教员的最低资格和等级;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需要的时间;

(iii)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

(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具体说明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该驾驶员学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持有该合格证至少连续24个日历月;

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驾驶员学校没有为该训练课程申请批准考试权,也没有获得该训练课程考试权;

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下列人员实施的: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ii)考试员,且该考试员不是该驾驶员学校的雇员。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而不需要具体说明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驾驶员学校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个日历月;

驾驶员学校应当:

在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完成至少10名学员的训练并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及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ii)在实践考试、理论考试中,上述学生中至少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并且考试是由下列人员实施的:

(A)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B)考试员,且该考试员不是该驾驶员学校的雇员。

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驾驶员学校没有为该训练课程申请批准考试权,也没有获得该训练课程考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