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73条
第141.73条 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批准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c)、(e)款的规定。
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两份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