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或者由民航总局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因非法干扰造成的飞行事故,由民航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商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涉及军、民航双方的飞行事故,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善后处理由民航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〇年六月十六日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同时废止。此前民航总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