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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研究专业调查小组报告和复审会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草案。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各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签署。不同意见可以列为事故调查报告草案的附件。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