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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关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

航空器;

飞行过程;

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

飞行签派;

天气;

飞行记录器;

航空器维修记录;

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通信、导航、雷达、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灯光等各种勤务保障工作;

事故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人员伤亡原因;

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当立即绘制航空器残骸分布图和飞行航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