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180天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家属援助计划。本规定生效后申请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涉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理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