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的应急反应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民用机场的应急反应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 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按规定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