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147.29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29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147.29条 年度报告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报告上一年度培训实施情况,机型维修培训机构和发动机型号培训机构还应当将上一年度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局方。 第五章 目录 第147.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