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23条

第147.23条 教学大纲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参照对应航空器评审报告中明确的制造厂家建议培训规范,对每一机型、发动机型号的培训编制完整的教学大纲,并符合下列要求:

明确培训课程的进入条件,包括持有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和维修经验要求。

明确培训所需设备和参考文件要求。

明确培训模块、知识点和学时要求,以及对应的培训课件。除经局方特别同意外,知识点和学时要求不能低于制造厂家建议培训规范的要求。

明确培训考核方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