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22条

第147.22条 人员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由责任经理兼职。上述人员应当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法规并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足够的培训教员。培训教员应当持有具有相应机型签署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教员可以聘用所属或者合作维修单位的维修人员,但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并纳入维修培训机构的管理。

具有足够的负责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人员,其中培训质量管理人员与培训教员、培训组织管理人员不能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