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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作准则

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维修工作准则:

遵循符合适航性资料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进行。

维修工作超出适航性资料标准,维修单位应当报告航空营运人,并通过航空营运人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修理或者改装方案。

工具设备符合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其计量工具精度应当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复杂的设备,应当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有操作说明。

消耗器材及其他全新的航空器部件应当具有制造厂家相应的合格证件;使用经本单位维修的可用件应当具有本单位的可用件挂签;外委修理的可用件应当按照外委厂家的证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现场存放的航空器部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标识,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护。

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学徒和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作。考虑维修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是指在管理上应当避免对维修人员提出人的正常能力范围以外的要求,如工作强度及连续工作时间等;维修单位还应当保证维修人员在工作时不受毒品、酒精等神经性刺激因素的干扰。

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

维修工作中涉及的装配工作及打开口盖区域,在装配工作完成后或关闭口盖前应当检查是否有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

航线维修中每次放行前应当清点确认现场使用的工具没有遗留在航空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