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维修单位手册
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完整的手册以阐述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方法。维修单位手册由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组成。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经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
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批准和认可部门可以提出修订要求。
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修订和分发:
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可采用一本完整手册,或者多本分册的形式。采用多本分册形式的,应当在维修管理手册中有参照说明,不得在管理上出现空缺内容;
国内维修单位的手册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维修管理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维修管理手册应当包括有封面、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公司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者修订日期、页码等;
工作程序手册的形式可以由维修单位自行制定,但应当便于存放、查找、修订及管理;
维修单位应当集中保存一套完整、有效的维修单位手册作为主手册,批准部门的批准页应当为原件;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分发至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工作程序手册可以根据各部门和系统的具体工作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分发至有关部门或者系统,必要时应当给某一部门或者系统分发多份。维修单位手册修订时应当对分发的手册进行及时修订。
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应当按照以下形式编写:
第一部分责任经理声明:责任经理签署的,确认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声明。
第二部分修订和分发: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的修订和分发程序。
第三部分厂房设施:维修许可证批准地点的厂房设施的说明,包括厂房设施的平面图及文字说明;使用批准地点以外的有关设施的,还应当包括该设施的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第四部分人员:包括总的人员数量及与经批准的维修工作有关的维修人员、放行人员及审核人员的数量,人员数量可以使用年度数据。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图及其说明,应能够表明各部门和系统之间的关系。
第六部分主要管理人员: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名单、资历及其职责的说明。
第七部分职责: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说明。
第八部分维修能力说明:进行维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维修工作的能力的说明。
第九部分管理要求:
技术文件管理要求,包括适航性资料及维修单位制定的工作单卡、维修实施依据文件的管理要求;
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工具设备管理要求;
航材管理要求;
生产控制要求;
外委项目及外委单位管理要求;
维修记录与报告要求;
从维修项目接收至最终放行的整个维修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部分自我质量审核要求。
第十一部分被授权的放行人员的名单以及签字或者印章样件。
第十二部分外委单位及外委项目清单。
第十三部分维修单位实际使用表格、标牌的样件。
第十四部分对本规定符合性的说明。
工作程序手册应当至少包括如下项目:
依据;
适用范围;
人员岗位资格;
需要的工具和器材;
工作或者操作程序;
工作标准;
工作记录要求;
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