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4条

第66.14条 机型签署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型维修培训合格证;

机型签署推荐函(非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