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3条
第66.13条 机型签署的申请条件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型签署:
通过本规则第66.18条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本规则第66.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型签署:
通过本规则第66.18条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本规则第66.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