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1条

第66.11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两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在维修培训机构完成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后,由该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基础知识考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基础知识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的评估员实施。评估不通过者可以补充评估1次,补充评估不通过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不通过视为最终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