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0条

第66.10条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

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具备本规则第66.6条(e)规定的1年及以上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经历的,可以不参加实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