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六条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该航空器登记国,承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关于登记国职责和义务转移的协定的,从其规定。

航空器为国外设计型号并且是该型号航空器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航局应当把该航空器在我国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设计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