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符合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或者临时登记证书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