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